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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2月07日)
第 20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