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2月07日)
第 3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