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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年12月11日)
第 7 條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