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年12月11日)
第 8 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公私場所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