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年12月11日)
第 9 條
公私場所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者。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一兩次者。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者。
四、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