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91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公私場所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