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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91年12月11日)
第 6 條
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行業類別及管制編號。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
(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位置。
(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