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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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52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