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64 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者,其改善、申報或改製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