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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17 條
相關運作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將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