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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5年04月07日)
第 6 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