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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