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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6 條
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率,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前,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率後扣抵費率。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率,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率得續予適用。

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率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其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業者購買者,應提出原料購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