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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9-1 條
繳費人將所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檢具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五十申報繳納整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