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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10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十五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未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陳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