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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3 條
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
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
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