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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102年04月24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控制場址之初步評估,或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及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時,應記載下列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一: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實際使用情形。
五、場址配置圖。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布點數目、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地號、布點位置及數目、採樣深度。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應標示地下水位深度、地質特性及水力傳導係數。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應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布點位置、採樣深度、地下水達管制標準之濃度分布範圍及地下水流方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調查結果進行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