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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 105年04月28日)
第 11 條
提出者應於風險評估報告審查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後,應辦理說明會,邀集污染場址之利害關係者,說明風險評估執行結果與整治作業配合方式,並將相關資訊以網際網路、書面及其他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