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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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23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係具有供公眾使用空間、公眾聚集量大且滯留時間長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於指定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且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並應負自動監測設施功能完整運作及維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