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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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二 章 電臺設立
( 107年06月13日)
第 9 條
為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播需要,應保留適當之電波頻率;其頻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