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七人,參事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七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一人至九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