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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 86年01月22日)
第 20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