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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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 103年06月03日)
第 4 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