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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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 86年12月10日)
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