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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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五、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六、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