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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