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 107年06月28日)
第 5 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