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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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13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