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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14 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