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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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33-3 條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