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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39 條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