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08日)
第 4-3 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