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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43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