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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61 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