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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四 章 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75 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