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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四 章 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78 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