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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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6月08日)
第 95-2 條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