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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指經各有關機關認定依各相關法令所定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