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