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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23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通知支給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