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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25 條
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給與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