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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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57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戶籍地,指當事人之戶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