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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63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權利折算價額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變賣者,以實際售價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