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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