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2日)
第 1 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