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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2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