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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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20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