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五 節 經貿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2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