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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五 節 經貿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34 條
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得訂定辦法管理、限制或禁止之;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