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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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一 節 交流機構
( 111年01月12日)
第 6 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